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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近几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2-09-05 09:57 来源:麻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阅读:1029

   

   一、近几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我院共受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案件共274件,其中2009年度立案执行62件(基层法庭56件、执行局6件),案件执行标的81万元;2010年度立案执行49件(基层法庭48件、执行局1件),案件执行标的76万元;2011年度立案执行163件(基层法庭152件、执行局11件),案件执行标的538万元。在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人员中,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占67%,夫妻双方属非农业人口占8%,夫妻一方属农村户人口的占25%。

   二、案件执行情况:

上述274件案件,全部执结的51件,占案件总数的18%;部分执行的187件,占案件总数的69%;未执行的36件,占案件数的13%。

通过档案检查,联合计生局到乡镇走访调查发现,案件未执结的主要原因存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的被执行人因超生怕罚款长期在外打工,躲避执行,而且申请人计生局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具体地址,造成案件不能执行只能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有的被执行人居住偏远农村山区,家庭确实困难,在案件执行中根本无财产执行。3、有的办案单位执行方式、方法单一,执行力度不够。据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反映部分基层法庭以人手不够和居住当地等因素为借口不愿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措施,造成案件部分执行或未执行。4、有的办案单位与当地政府计生部门关系未协调好,随意在申请单位报账、吃拿卡要,致使失去申请人的信任和配合,某种程度上造成案件久拖未结。5、有的案件仍然有人外部干扰,阻碍了办案单位的正常执行,使有的案件难以结案。

三、根据和计生局及乡镇分管领导、计生工作人员座谈,他们向我院提出了以下建议:

   1、建议法院应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执行专班,便于协调、便于案件的执行规范、收费标准、结案标准的统一。2、建议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中,加大力度,采取多种措施。不仅要执行标的到位,产生法律效果,更重要的是执行一案,影响一片,产生社会效果,教育他人。

执行局接到程兵院长的指令后,积极安排人员同计生局进行沟通,并和他们一道到乡镇调研。结合这几年的执行情况,我们认为,从报表上反映,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基层法庭执行效果明显,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均在90%以上,有的达到双百。因此,对于计生局建议我院成立社会抚养费专班没有必要,但是执行局应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指导、协调、监督的力度,通过案件的协调、结案、报表、归档的一系列管理,促进麻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良性循环。

特此报告。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