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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用药过量终止妊娠 精神赔偿法庭上获支持

——盐田河法庭依法裁决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09-17 17:15 来源:麻城市法院调研科 阅读:839

   

 

女乘客在乘车时受伤,后因治疗服用大量药物,被迫将怀孕50天胎儿实施终止妊娠术。近日,盐田河法庭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诉求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2010年8月18日,肖某为其所有的鄂J89188号中型客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一份,双方约定“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限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第六条第四项载明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保险公司赔付范围。2011年6月15日,杨某乘坐鄂J89188号中型客车,当行至龟山镇栗林口村李家凹路段时,因驾驶员急刹车导致杨某摔倒受伤住院治疗。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胡某承担全部责任;杨某伤情经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伤残十级。出院后,医生建议继续治疗,定期复查,全休六周。同年7月20日,杨某到医院复查,发现已怀孕50天,由于此前受伤治疗服用大量药物,被迫再次入院进行药物终止妊娠术。后双方就损失赔偿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遂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作为鄂J89188号中型客车所有人,胡某作为该车驾驶员,依法应承担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义务。胡某在驾驶该车过程中,突然急刹车导致杨某摔倒受伤致残,杨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获得赔偿。因肖某先前已对鄂J89188号中型客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故杨某损失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的责任限额内由保险公司给予赔付。杨某因此事故住院治疗期间,在不知自已怀孕情况下,服用了大量孕妇忌用药物,发现怀孕后,被迫实施药物终止妊娠术,给其身心造成伤害较大,理应得到一定的精神赔偿。因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中,载明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故其精神损害赔偿应由肖某、胡某共同承担。

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杨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83582.47元;肖某、胡某共同赔偿杨某精神抚慰金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