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鄂1181刑更3号
罪犯夏敏,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湖北省麻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4月8日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4年7月8日本院作出了(2024)鄂1181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夏敏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移送麻城市公安局执行。2024年11月20日,麻城市看守所向本院提交《关于建议夏敏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说明》,提出罪犯夏敏患肾病综合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夏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现罪犯夏敏以其患有危重疾病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夏敏患有肾移植状态,移植肾功能不全,CKD4期,高钾血症,高磷血症,继发性肾源性甲状腺旁腺功能亢进的临床诊断明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规定,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夏敏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