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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人文执结一涉建筑企业案

发布时间:2012-11-29 16:51 来源:麻城市法院调研科 阅读:930

   

“是您们采用‘放水养鱼’的人文执行措施,帮助我们度过难关,服务了我公司发展……。”这是近日,大通建筑公司负责人在执行局所发的由衷之语。

2009年5月,大通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麻城市农业银行综合楼工程的工程人工、机械设备、脚手架等分包给夏先海、唐现文,尹家喜受邀参与该工程钢筋工种施工。后夏先海因故退出,工程由唐现文继续承包施工。同年12月20日,尹家喜在施工过程中从吊篮口摔下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2011年12月5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唐现文赔偿尹家喜各项损失101961.20元,大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唐现文与大通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今年3月22日,尹家喜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局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因大通公司承建的综合楼工程还未完工交付,不能依合同拿到工程款,该公司承建的其他建筑工程,因受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商品房销售状况不容乐观,加之该公司2012春节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等费用,导致节后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一时无法支付唐现文应得的工程款……。针对上述情况,执行干警杨琦按照“放水养鱼”的案件执行思路,组织大通公司与唐现文协商,在大通公司自愿将所有的债权予以冻结,确保尹家喜权益实现前提下,主动做尹家喜工作,客观介绍两被执行人所面临的现实困难,争取其理解并适当延长履行期限。经多次组织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两被执行人先支付尹家喜赔偿款3万元不影响其正常治疗,余款分批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10月25日,大通公司、唐现文依执行协议按时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得已顺利执结。

此案通过和解执结,不仅依法保护了胜诉当事人尹家喜的合法权益,也通过人文化执行措施服务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双方共赢。

                             

      (根据执行局提供稿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