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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行动转作风

-----白果法庭快调快结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发布时间:2012-11-29 16:53 来源:麻城市法院调研科 阅读:957

   

2012年10月22日上午,白果法庭庭长丁学卫将制作的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一并将执行来的72633.70元案款交到原告沈某旺手中。至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彻底了解,该案自受案到审、执结只用了短短的一个月。

2012年2月3日上午10:20分,被告夏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S206省道32KM+600M处与左转向临时停车的原告沈某旺驾驶的鄂JW451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沈某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沈某旺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沈某旺经送麻城市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后并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了检查治疗,经湖北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沈某旺的伤残程度为IX级。原告沈某旺遂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夏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9981.37元。

审理过程中,白果法庭主审法官在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发现,此案案件事实清楚。但被告夏某虽年满19岁却没有经济来源,其个人缺乏赔偿能力,如果一判了之,就会留下后遗症。只有做好夏某父母的思想工作才能使案件真正案结事了。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就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调解,劝其换位思考,被告及其父母认识到原告因事故所蒙受的不仅仅是经济损失,精神肉体都要承受很大的痛苦,而且原告还需继续做后期治疗;同时原告也体谅被告夏某的赔偿能力有限,可适当放弃部分赔偿请求,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开庭时,法庭查清事实后,展开“面对面”沟通,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被告夏某自愿于2012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沈某旺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2633.70元(不含被告先行支付的35555.7元);原告沈某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

   白果法庭的法官们把“强责任 转作风”大讨论活动落到实处,时刻牢记“为民司法”宗旨,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为当事人着想,快审、快结、快执,高效、快捷、及时化解了双方矛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服务“三农”的审判前沿阵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