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当湖北省罗田县籍舒某从院案款返还中心领取90000元执行款后,对我院执行局仅用8天时间就高效、快捷将案件执结表示钦佩和感谢。
2009年,刘某分两次向舒某合计借款15万元,并出欠条两份。借款到期后,舒某多次催收,刘某以种种理由拒付。2011年4月,案件经我院民一庭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当庭偿还借款5万元;于同年12月1日前偿还5万元;于2012年5月1日前偿还5万元;舒某自愿放弃要求刘某支付借款利息诉求。法律文书生效后,刘某在向舒某履行偿还借款一万元后,其余部分一直未付。2012年8月20日,舒某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干警王凯、杨琦接手案件后,考虑到舒某系罗田籍人,居住在罗田县城,来一趟麻城十分不便。当天就赶到刘家,但刘某远赴广州经商未归。王凯当场给刘某打电话,告知舒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律文书由其妻代收等情况,并要求其在23日前返回麻城,依法申报财产。期限届满后,刘某既未申报财产,亦未自觉履行。24日,杨琦再次给刘某打电话,对其逾期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并限令其三日内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申报财产和支付借款义务,否则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7日上午,慑于法威,刘某将90000元履行款汇到其妻银行卡,由其妻转送我院。案件仅用8天就得已快速顺利执结。